根據《蘋果即時》,曾以直播吃屎出名的游兆霖和鄧佳華在臉書PO出和一名國中少女舌吻的影片引發眾怒,少女的家長也打算提告。再連結到之前輕生的女作家所引發的誘姦爭議,台灣對未滿16歲的少女到底有什麼法律保護?
只要合意 接吻、觸摸為告訴乃論罪的猥褻與性騷擾
16歲以下的少女若發生性行為,即便是雙方合意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,依情節處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如果只是觸摸與接吻,則為告訴乃論罪的猥褻或性騷擾,若為合意且雙方達成合解,不會判刑。雙方合意是否就不會被判刑這點仍有爭議,重點是雙方合解與否。
游兆霖與鄧佳華將舌吻照片PO上網,恐會觸犯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的拍攝兒少猥褻影片供人觀覽罪,若法官認為兩人心態不良,即便為雙方合意仍有可能判刑。
有誘姦罪這一條嗎?
在法律上沒有誘姦罪,較接近的是刑法第228條 ─ 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然而重點是「權勢關係」如何判定?以林姓女作家來說,補習班裡老師與學生的權勢關係不一定成立,畢竟學生不高興可以直接走人,補習班老師並沒有絕對的脅迫條件。不只是林姓女作家此一案例,很多案件中要判定是否利用權勢脅迫、乃至於有否違反被害人意願都十分困難。
為了保障思想未臻成熟的青少年,與年齡未滿16歲者者性交的人,可利用刑法第227條,不論能否判定加害人有無脅迫,都會予以判刑,而與未滿14歲者性交的人其罪刑又更重。
刑法第227條如下: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227條對於青少年的保護有其重要性,可惡的是,有些人知道第227條的厲害,是故專挑已滿16歲的少女下手,逃避必然的法律制裁。
Photo:barnimages.com, CC Licensed.
數位編輯:吳佩珊、楊逸慧
熱門商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