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子「寶可夢」的保險指南

這陣子寶可夢風靡全台,到處看得到有人走在路上,眼睛緊盯著螢幕、頭抬也不抬,完全無視於路上可能的風險。

這陣子寶可夢風靡全台,到處看得到有人走在路上,眼睛緊盯著螢幕、頭抬也不抬,完全無視於路上可能的風險。

這幾天看到臉書上有人分享這張圖,說明抓寶時萬一碰到風險時可能會用到那些險種,真是不得不說網友的天才真的是沒有上限,這圖簡單明瞭,令人不得不佩服製作者的創意,但是圖中有關意外險的部分卻有待商榷。

本圖由未來Family重製,參考來源:淺談保險觀念 (原圖連結下方的留言已更新圖片)

按:保單條款中有所謂的「除外責任」也就是保單的不理賠條款,如果是若發生了除外責任所涵蓋的事故,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。

例如說在壽險的除外責任中有一項:被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殘,是無法獲得理賠,不過例外是: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起2年後,故意自殺致死者,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。

同樣的在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除外責任(原因)中的第七條有規定如下:

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、殘廢或傷害時,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
一、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。

二、被保險人犯罪行為。

三、被保險人飲酒後駕(騎)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。

四、戰爭(不論宣戰與否)、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

五、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、灼熱、輻射或污染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

前項第一款情形(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),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,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。

 

意外險的「除外責任

所以意外險還是有些限制在的,並不是所有狀況都會理賠,自己酒駕造成意外傷亡是不理賠的,當飲酒超標,且駕(騎)車肇事者是被保險人,即使有投保意外險,也無法獲得理賠,目前法規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.05%。

除外責任中一項是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,假設阿古一路抓寶,抓得渾然忘我,完全沒注意到交通號誌已經從綠燈變紅燈,他闖了紅燈。

突然一輛汽車來不及剎車撞上阿古,他全身多處骨折,警察來調查事故發生經過的時候,肇事駕駛聲稱阿古是一直緊盯著手機螢幕、突然闖紅燈衝出來,他才會撞上他的,他的行車紀錄器也清楚拍下當時的狀況。這時阿古被送進醫院,眼看著他可能面臨醫藥費的重大支出,他的朋友問他說你有沒有保險? 阿古很篤定的回答他說:有啊,我有買意外險、醫療險。

但是要小心的是,到時要提出理賠時,保險公司可能會援引除外責任中的這一條: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,做出不理賠的處置,因為即使你有買了意外險,但是你卻因為玩寶可夢而疏於注意到馬路上的狀況、闖紅燈,這不是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是什麼?所以像這個圖片上列出的走到撞電線桿、車禍變植物人、車禍死亡這三項,意外險是否會理賠是有爭議的。

我們先來看意外險的定義,意外險是指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而造成殘廢或死亡。

保單條款中對於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,是指「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」。因此意外險必須要同時符合三項條件:非疾病、外來、突發,才能獲得保險給付。外來的定義則是非由身體內在因素而造成的傷害,如果我因為搬家搬了重物而扭傷,申請意外險醫療給付時,我可能會遭到拒絕。

因為這是是由身體內在因素造成,不是外力造成的。

但是如果是走在人行道上被腳踏車擦撞到而受傷,這完全符合非疾病、外來、突發這三項因素,是可以順利申請意外醫療給付的。去年一件鬧得沸沸揚揚,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就是一個好的例子:一名裝潢工人,一手提著電扇、另一手抱著木料,爬上樓梯準備工作突然跌倒,左胸撞擊電風扇馬達突起處,到醫院前已無心跳。

檢方於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是意外死,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心因性休克,不過死者姐姐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保險金200萬元,保險公司以死因為心因性休克拒賠,雙方訴諸法律解決,保險公司的理由就是死因為心因性休克,他是因為自身的疾病而死亡,不是意外。

 

注意路況,別太專注在成為「寶可夢大師」

當到了戶外玩寶可夢時,如果因為太過專注、忽略了路上狀況而發生意外,例如車禍、踩到坑洞腳受傷等,也許符合非疾病、外來、突發的條件,但是意外傷害事故的先決條件是:意外的造成並不是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,如果是因為自己抓寶,疏於注意路況而發生的意外,恐怕有很高的機率,保險公司會認定為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而拒賠,所以在快樂抓寶享受的同時,千萬要小心留意自身的安全,免得樂極生悲!

 

Photo:Skinny Casual Lover, CC Licensed.

執行編輯:王穎勳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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